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根据《市教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校园自选超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2〕116 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津教政办〔2023〕16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除学生食堂外所有以公开竞争方式引进的商业网点经营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选超市、学生浴室、文印店、咖啡厅等。
第三条 国资处负责组织房屋出租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审核房屋出租审批或备案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统筹协调报送等相关工作。
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商业网点治安、消防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后勤处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协同落实房屋出租审批或备案相关手续。
财务处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相关费用的结算,收取校园商业网点租金、保证金并开具经营服务性票据,做好商业网点返款等工作。
第四条 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经营资质与准入
第五条 校园商业网点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文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方可准许经营。商业网点须依照法规规范经营,用合同约束行为。
第六条 校园商业网点设置须履行学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市教委房屋出租审批或备案程序,房屋优先出租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商业网点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及服务内容须与合同约定一致,在合同经营范围内确需调整的,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价格管理。商业网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所售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学校周边平均水平。学校定期对商品价格进行抽查比对,发现价格违约行为,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环境管理。校园商业网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场所内经营,未经允许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摆摊设点,严禁在经营场所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商业网点须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做好门前三包,主动维护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第九条 安全管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校园商业网点项目负责人须是经营者法人或经委派授权员工并向后勤处备案,项目负责人是校园商业网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范围内所辖区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责任的落实,主动加强日常安全隐患巡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商业网点内明示场所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配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要求的消防、视频监控、防盗等安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装修、新建改扩建、拆改结构等作业,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加用电用水负荷,违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十条 经营管理。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不得转包、分包(转租、分租)或挪作他用,禁止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危化品及其它国家、学校明令禁止流通的产品。营业时间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商业网点所属车辆,须按照学校指定地点停放并严格遵守校内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自选超市及涉及食品制售的校园商业网点现场制售食品须严格按照餐饮行业场地设置及操作标准规程执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完整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不得售卖未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或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校园商业网点所属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证明,并向学校及属地公安部门备案。商业网点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普及安全常识并定期开展消防器材的使用及防火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同时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覆盖与学校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校内管理规定,严防所属人员违法现象的发生。自选超市及涉及食品制售、公共卫生的商业网点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商业网点须使用现金或学校认定的一卡通等电子方式进行收费结算,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收费。学校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暖、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由商业网点承担,按学校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交纳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私自接用水电或蓄意破坏计量设备等行为按照学校能源管理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线上线下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师生权益,并定期开展校园商业网点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十六条 对经营活动违反管理要求的校园商业网点,后勤处经查实后责成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将采取停业整顿、扣除保证金等形式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在经营期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
(二)不得利用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违法活动;
(三)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无证、过期、有害商品;
(五)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六)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及构筑物,分包、转包经营项目;
(七)不得超合同经营范围经营,并经学校检查限期整改无效;
(八)不得出现因提高产品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引起师生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
(九)不得对学校检查发现的其他违规问题拒绝整改或出现同一问题连续三次被学校认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情况;
(十)不得拖欠租金累计 1 个月以上。
若校园商业网点存在上述情况,经学校查实,将中止与校园商业网点承包经营单位合作,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商业网点承包经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且学校不承担网点撤场时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津职大〔2016〕11 号)同时废止。
(审校: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