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能源管理,降低办学成本,增强师生员工节约意识,依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履行能源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水、电、气、暖等管线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能源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通过校园能源管网使用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加强能源信息化建设,运用能源数据有序推进核定各部门能耗基准,强化节约水电资源能源新技术应用和设施的应用及改造。
第二章 能源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学校能源。用户不得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转供能源。
第六条 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校内商业、充电设施及其他合作单位用能的,校内项目牵头单位是用能主责单位并作为用户办理审批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用于办理审批及存档:
(一)《天津职业大学能源使用申请表》(附件 1)。
(二)用能方案,包括用能负荷情况、地点、使用时长、具体用途等信息。
(三)项目合同、协议。
(四)计量表具合格证。
第七条 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校内商业、充电设施及其他合作单位均独立计量、单独核算。在校方指导下安装计量表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表计用量及时缴纳能源使用费。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其他用户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办公区域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暖器等 1500w 以上大功率电器或同时使用微波炉、烧水壶等多台 1000w 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用户需要新增大功率电气设备(单台 5kw 或者多台设备功率总和超过 15kw)的,必须在采购或引进前申请用能,后勤处核查拟增加设备功耗及线路负荷能力,在确认不影响整体系统运行或经线路改造、负荷重新分配后,经批准同意方可使用。
第九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接引临时电源的,活动校内牵头单位作为用户,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能源使用需求和安全管理方案报后勤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校外供应出现各种原因停供或校内发生故障停供的,后勤处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供应,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在外部供能及供能系统正常情况下连续供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供能:
(一)遭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二)用户确有窃能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用户擅自转供能的。
(四)用户违反安全用能规定,危害供用能安全、供用能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能源费,经催缴仍未缴清的。
(六)因供能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
(七)国家及天津市规定可中止供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后勤处负责学校能源系统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及时解决跑、冒、滴、漏问题。用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能源系统线路设施安全运行,落实巡视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三条 计量。
(一)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等公共楼宇能源计量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检定(校准)、维修、更换。其他用户计量设施用户自行购置维护,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用户自费购置、更换物联网远程能源计量器具时,为确保计量设施与学校能源监管平台兼容,计量器具选型需报后勤处审核。
(三)需安装、拆改能源计量设施的,用户须报后勤处批准备案,并经指导实施。私装、私拆、损坏能源计量设施、计量数据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四)用户对计量仪表有保护义务,如发生遗失或因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损坏,由表具所有人出资更换。漏计、少计能源按近三年可比月份平均用量估算。
(五)用户对计量仪表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后勤处提出校验申请,由表具所有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校验。如计量仪表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由表具所有人进行更换,学校对用能计量误差进行核算,多退少补,从可查时间算起,如误差时间不能明确的,按 3 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收费。
(一)学校能源收费工作按照“用户负责、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的管理原则,具体用能收费标准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公寓用电以房间为计量核算单元,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节余留转,毕业清零。月度用电定额指标为每生每月 6度。
(三)征收能源费的用户应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基建维修单位、校内商业及其他合作单位用户,应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用能有关条款,用能消费不可采用包费制。
(四)后勤处定期抄收计量数据并下发《水电暖缴费通知单》, 用户按照《水电暖缴费通知单》核算金额,每半年向学校缴纳一次能源费。
(五)对不按时缴纳能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加收滞纳金。接
到催缴通知7日后仍不能自觉缴费的,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费用总额的2%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者,停止供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滞纳单位和个人承担,待其补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后,恢复能源供应。
第四章 节能与奖惩
第十五条 节能。
(一)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学校能源使用秩序,节约能源资源。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供水、供电计量系统。安装完善三级计量表具,一级表为学校对外交费计量表;二级表为主干线、各楼宇进户及公共区域(设施)计量表;适时推进三级表(楼层或单位进户表)计量工作。
(三)依托能源监管平台实时采集水电资源能源消耗数据及运行数据应用,开展水电资源能源分区域分楼宇消耗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与分析,为学校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适时建立用户能源消耗公示制度和定额管理制度。
(四)完善学校水、电、气、暖管网档案资料,定期对校内管网进行维护、更新。根据季节变化、负荷变化等情况,合理调整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的运行方式,达到经济运行。
(五)加大供能设备设施改造投入力度。积极使用节能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进技术节能建设工作。
(六)积极践行节水、节电措施。夏季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使用温度不低于 26℃ 。冬季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空调,特殊情况(如教学需要、重要活动、房屋结构等),经后勤处审批后可开启,使用温度不高于 20℃;及时淘汰老旧、高耗能用水、用电器具等;最大限度使用自然光,合理调整路灯和景观照明时间。
(七)积极开展节能宣教工作。增强师生员工节能减排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良好习惯,加强高耗能单位和能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
(一)积极探索水电节约激励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构建全方位的激励体系,促进水电资源高效利用。
(二)未办理相应手续或手续办理不齐全的,私自接用水电或蓄意破坏计量设备及封印、印鉴的,赔偿损坏设备费用,补交水电使用费;导致供水、供电事故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有偷窃能源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私接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追缴责任者窃用期间的能源费用。如窃能起讫时间无法查明者,按 180 天(其中非居民用户每日按 12小时,居民用户每日按 6 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抄表、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职业大学能源使用申请表
2.天津职业大学冬季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空调使用审批表
(审校: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