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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职工医疗费进行报销的规定

作者: 于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9-22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医疗费报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院报销

学校教职工同一年度内在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扣除自费和增付部分报销90%

二、门()诊报销

学校教职工同一年度内在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予以报销:

1.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扣除自费和增付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报销90%;在二级医院就医报销70%;在三级医院就医报销65%

2.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万元以下,扣除自费和增付部分后,在职职工报销50%;退休职工报销60%

三、门诊特殊病报销

学校教职工同一年度内在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扣除自费和增付部分报销70%

退休的市级劳模报销标准,根据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文件执行。学校每年在第四季度集中办理一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津职大〔201190号《关于对教职工医疗费进行二次报销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审校:张勇、孔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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