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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9-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第13号令)及市教委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网点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我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的唯一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检查、评估校园内各商业网点的经营状况,具有对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权。

第六条 财务处是校园商业网点相关费用的结算部门,负责监督校园商业网点租金、滞纳金、保证金等的及时足额上缴及开具有关票据。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配置商业网点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商业网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改变经营项目,须向后勤管理处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商户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场所内经营,未经允许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十条 商业网点须设置明确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标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等安防设施,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须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商户不得改变承租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不得私接水电,不得使用违禁电器,违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第十二条 自选超市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自选超市不得出售香烟、白酒以及自制食品,不得销售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棒(热得快)以及烟花爆竹等。自选超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自选超市食品必须标有检验合格证及食品出厂的地址和生产保质日期,不得经营未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或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 我校为商户的工作人员有偿提供住宿,所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需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商户须向属地公安部门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还需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向商户收取商业网点租金、水电暖、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租金、水电暖、住宿费等收取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

(二)商户凭通知书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租金、滞纳金、水电暖、住宿费等;

(三)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向商户开具相关票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要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合同保证金将不予归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商户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对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非法拆改的;

(三)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无证、过期、有害商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五)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后,商户均需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

的盈亏,并不得以经营场所的装修、设备设施购置等为由索要补偿。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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